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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人文|诗人王安石这样当县令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8-02-01   浏览:517次  

导读:说起王安石,我们对他的认识可能是从“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开始的,我们了解他,也是从他的诗人身份开始的。在王安石众多身份标签中,他还是一位政治家,在他人生壮年的时候,被调到鄞县(浙江宁波)担任地方县令并获得了“治绩大举,民称其 ......

说起王安石,我们对他的认识可能是从“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开始的,我们了解他,也是从他的诗人身份开始的。在王安石众多身份标签中,他还是一位政治家,在他人生壮年的时候,被调到鄞县(浙江宁波)担任地方县令并获得了“治绩大举,民称其德”的赞誉,这段县令经历为他以后的仕途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那么,就让我们看看这位诗人是如何当县令的?

水利疏浚广德湖

1047年至1050年,王安石曾出任鄞县知县,鄞县为明州的附郭县,也就是明州州治所在,州、县同城,县衙与州衙相距不远。

王安石任鄞县县令的第一年,即开始整治广德湖。广德湖堤旧迹现存于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春城社区,北起望春桥巷南端,南至龙尾桥,全长约2500米。广德湖对不易储存淡水的鄞县地区有重要意义。其一是为农业灌溉提供水源,其二是为运河补充水源。正是因为广德湖对明州的农业、城市如此重要,所以北宋庆历之前,多任地方官先后对广德湖进行疏浚、整治。唯有王安石首次以知县职衔整治广德湖。

广德湖由于来水含沙量较大,湖面易于淤积缩小,加以周边居民屡有围垦,因此自唐代开始就屡有废弃之虞。至北宋时,有“盗湖为田”者,有以围垦湖田为官员职田者,甚至废湖为田之议也屡次出现。这说明,维持广德湖的湖面,很大程度上要倚靠地方官员的主动作为。历次广德湖的整治,主要集中在划定湖界,以严防围垦。

王安石本来希望借冬季农隙,组织士民兴修水利,但因连日大雨,工程进展不力。为此,他心急如焚,撰写了《祭鲍君永泰王文》,专程拜谒明州城外的鲍郎祠(灵应庙),为县民祈晴,以便施工。在祭祀鲍郎后,大雨果然停止,整修工程顺利完毕。但不久大雨再至,王安石再度来到鲍郎祠祭告,“意者令之治行,无有可媚于神者,而神不卒听之乎?令则有罪,而民何尤?”希望鲍郎能从其所望,如此百姓亦会对其崇奉有加,“令亦能发明神之令德,使民世事神不懈而有加焉。”这番忧民之情,殷殷可鉴。

整修广德湖,可以看作王安石一系列整修鄞县水利工程的措施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灌溉,以稳定和提高农业收成。在亲自踏访各乡、充分了解地理民情后,王安石决心把任职初年的施政重点,放在水利方面。

教育兴学

王安石在鄞县的施政是政教并重的,尤其重视地方上的兴学教育。他依傍县里的孔子庙兴学,延聘地方学者为师,并对鄞县官学体系的完善、转变鄞县地方学术风气产生了重要影响,泽及后世。

首先依傍孔庙,建鄞县县学。庆历七年,太平州繁昌(今属安徽)县令夏希道建县学,王安石应邀为之撰学记:“古者自京师至于乡邑皆有学,属其民人相与学道艺其中,而不可使不知其学之所自,于是乎有释菜、奠币之礼,所以著其不忘。”他认为,古时自京城到地方,偏僻乡里都有学校,国家教化百姓皆本于学校。所学源自古代圣贤,故学校有祭祀圣人的场所,以使百姓知道所学知识的源头,因此有学、有庙。有庙而无学,实为地方阙政。于学中祭祀孔子,才符合古义。

州治所在县的县学新建之所以难于其他属县,其根源在于财政。兴学的费用需要州军财力支持,如果已有州郡官学,再兴学校或有重复之讥。王安石在鄞县建学,是鄞县兴学之始。可以说,宋代鄞县县学在庆历建成后能够屡废屡兴,实基于王安石建学形成的学校格局。王安石在鄞县的兴学实践,也成为他后来有关科举学校改革的思想来源之一。

其次,精择教师,弘扬儒家师道。为求转变学风、崇奉儒学,王安石在重视学校建置同时,慎重选择主持县学的教师,以改变徒事声律的教育风气。由于县学有权聘请地方士人为师,王安石遂延请学有义理、品行素著的士大夫。严选官学教师,这一点,也在他执政后所发动的学校改革中得以贯彻。熙宁时期的学校改革对教官的选择尤为重视,中央不但向各路派出专职教官,而且对于教官的考核,也直接由中央掌握。

王安石以地方官身份,两次致书敦请杜醇这样一位布衣学者赴本县官学执教,更有弘扬儒家师道的意义。王安石不但诚意邀请杜醇,还勉以师道,对楼郁也颇为尊重,期望鄞县士民能够以此尊崇儒学、弘扬师道,这对鄞县后任的地方官无疑具有示范意义,而且还能影响到明州其他属县的地方官。

再次,教育地方士人。考虑到朝廷当时尚未建立县学教官的任职制度,一些县学就由县令、佐主持。王安石兴学,必然参与学事。他不但兴学校、聘名士,自己也亲身教导鄞县士子,当地士人从学于王安石的,应当为数不少。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地方学术是王安石政治和教化的原点。通过地方学术、士人的培养,他将个人的地方治理理念逐步加以实践。他在鄞县的诸多兴学措施,奠定了明州州县学的格局,使得官学体系得以完善。在庆历新政已然失败而附郭县学也多数残缺的背景下,尤其可贵,这体现了他以政教为先的施政理念和独到眼光。

王安石在鄞县兴学,是从建学、择师、教养士人着手,其目的是通过官学教育,改变地区学风,进而实现地方教化。由于官学一般要求就读者是本地士人,因此,鄞县县学的建立对于本地士人学术传统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贷谷于民

王安石在鄞县施政措施中,有一项为“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也就是在每年青黄不接时,将谷物贷给百姓,待来年收获,偿还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谷物。《东都事略》卷七十九《王安石传》载:“乃知鄞县。安石好读书,三日一治县事。起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所载大致相同,并认为“熙宁初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

这些记载大多将“贷谷于民”视为是熙宁变法时期“青苗法”的雏形。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推行“青苗法”,也称“常平新法”。各州县以相当于国家储藏粮食的货币总价值的钱财为本,每年分春、夏两次,向缺粮的农民发放生活与耕种的贷款,然后收取20%至30%的年息,本息随同每年夏秋所纳农业税一并交还。

对于青苗法,学界已有广泛探讨。以邓广铭和漆侠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青苗法限制了私人高利贷发展,缓和了自耕农的贫困化和土地的集中,变消极救灾为助民生产,起到了抑兼并和利百姓的作用。

王安石在鄞县的为政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水利、教育、农业等皆有进步,他的治县之道成为东南地区之模范,被视为东南地方吏治的典范,时称“江东三贤”之一。

(以上内容摘编自《王安石鄞县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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