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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处处可见”,如何保护儿童的隐私信息?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3-04-16 07:19:40   浏览:7199次  

导读:海报设计 郁斐 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已从公共安全扩展到商业领域,渗透至日常生活的多种场景,既方便了公众生活,又提高了效率,还发展为一个规模庞大的新产业。但也不得不承认,人脸识别的应用意味着人们需让渡部分个人隐私权利,应充分关注生物信息...

海报设计 郁斐

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已从公共安全扩展到商业领域,渗透至日常生活的多种场景,既方便了公众生活,又提高了效率,还发展为一个规模庞大的新产业。但也不得不承认,人脸识别的应用意味着人们需让渡部分个人隐私权利,应充分关注生物信息被滥用、泄露的风险。

近期,据报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在2022年末走访中发现区内多家超市出于防盗等目的在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等设备。这些设备单日采集量人脸图像超过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超20万张,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儿童和未成年人,而消费者对此皆浑然不知。

仅就“人脸识别”为例,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成熟,对信息、数据的理解和认知还很有限,缺乏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更容易成为信息过度采集的对象、从而增大被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以常见的兴趣班为例,据报道,有家长发现孩子的舞蹈班,悄然更换了一款刷脸考勤平台。它可以自动在课前向家长发送提醒,记录课时使用及余量,甚至还能收到孩子上课期间的图片和视频。如此来看,便捷不少。但兴趣班管理方只是通知家长使用这个平台,对刷脸只字未提。而被记录了视频和生物信息的小孩对于这到底意味着什么,难有充分的理解。

儿童和未成年人人脸识别数据遭到滥用和泄露后,其后果往往比成年人数据泄露更为严重。首先是风险持续时间会更长。由于未成年人缺乏数据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且又处于成长过程中,其人脸识别数据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更长时间地利用。

其次,恶意使用的潜在危害更大。人脸识别数据有可能被用于恶意广告或者网络欺凌等,而未成年人大多对这些活动更加敏感,同时又没有足够能力来应对和解决问题,因此更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没有强有力且积极维权的监护人,未成年人在隐私受侵犯后的法律救济也较难落实到位。

另外,也存在不法人员利用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开展诈骗的风险。

一个可参考的数据是,福建省漳州市反诈骗中心曾披露,仅2020年5月份,就接到了14起“虚构绑架型诈骗”。在这类诈骗案件中,骗子往往利用从不法渠道获取的未成年个人信息,向其父母打电话,虚构孩子被绑架的事实,以此要挟父母支付巨额赎金。

因此,当前有必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立法和治理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尽可能消除风险。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以采集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同时,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均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2019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并通过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儿童网络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规定》在确立儿童个人信息利用“最小化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在处理儿童个人信息时的知情(或选择)同意权、异议更正权和无条件删除权等权力。

为何类似前述超市过度搜集人脸识别信息,并且对未成年人不加以专门甄别和规避的现象却还是屡见不鲜呢?这背后的一个现象是:当前在观念层面,社会未能完全形成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进行特殊保护的意识。

进而,人脸识别应用的合法和安全性问题也就无法仅靠告知和获得当事人“同意”来得到解决。毕竟,此种“同意”很可能是建立在对采集人脸等未成年人敏感生物信息的潜在危害认知不充分的前提上做出的。

尽管,相关立法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与之相适配的落地细则尚未到位,特别是对监护人如何进行“监护同意”缺少细化规定。这应是接下来努力的方向。

从国际经验看,作为较早开展儿童网络隐私规制实践的国家之一,美国在其《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中对“监护同意”制度设置了6种具有可操作性、可落地的监护同意方式,或可供我们探索相关司法实践时参考。具体包括:

1、监护人签署同意书,通过传真、邮递、电子扫描等方式返回给网络运营者;

2、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或其他网络支付手段时网络运营者向监护人发送通知;

3、获得监护人的电话同意;

4、监护人与专业的工作人员视频通话;

5、通过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形式验证父母身份;

6、网络运营者使用电子邮件和其他步骤验证提供同意的人是父母。

与此同时,美国在未成年人人脸等生物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处理和使用环节都适配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节制科技公司对海量数据的掌控和肆意侵权,并配合立法形成可落地、可操作的数据治理框架。

在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特殊挑战。

一方面,儿童与成年人一样享有数字时代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还需要基于儿童的身心发展阶段开展有效的数据治理、风险防范。人脸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之别,但技术的使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制定标准、落地监管,通过持续的规范引导和制度完善来维护好安全、便利和隐私三者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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