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长沙市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明确价格构成:即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平均利润率为6-8%。《通知》自12月1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成本构成包括8个方面:
楼面地价、
前期工程费、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利润指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以前款成本构成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
《通知》指出,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包括:
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
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各种于商品住房开放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此外,《通知》明确,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由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附《通知》全文:
原标题:《官方明确!长沙商品房价格构成:平均利润率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