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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9-11-12   浏览:463次  

导读: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是航运公司日常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适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航运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最高管理层、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等,本期《典型案例谈》为大家解析有关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是航运公司日常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适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航运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最高管理层、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等,本期《典型案例谈》为大家解析有关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要求方面的知识。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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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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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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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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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者基本情况:某航运公司,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有经理、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调度员各1名。

基本事实: 年 月 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当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海务主管工作落实情况时,发现海务主管在相关工作记录中的签名不一致,根据签署的工作记录询问海务主管相关工作情况,海务主管不甚了解。于是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海务主管船员服务簿,发现海务主管长期兼任公司下属的一艘船舶的船长,再通过海事协同平台查询,也证实其长期在船上任职。此时,该公司经理和海务主管都承认海务主管事实上是在船上担任船长职务,没有履行海务主管的职责,只是在接受主管机关检查时才回来应付检查,海务主管平时的工作都由机务主管负责。

处理经过:海事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配备海务主管是不实的,实际上没有配备海务管理人员(就算配备了海务主管,也存在在船上兼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七条的规定,于是启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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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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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者基本情况:某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经营管理6艘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散货船(从事国内沿海跨省运输)。

基本事实:该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局于 年 月 日,派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在检查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时,发现机务主管因病在家休假已超1个月(还将继续休假),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又没有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机务管理人员,但公司称有海务主管替代。

处理经过: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认为,机务主管是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重要岗位,虽然该公司体系文件已规定机务主管与海务主管之间的替代关系,但是机务主管长时间空缺将严重影响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有效实施,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隐患。于是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增加(或补充)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沿海普通货船不低于大管任职从业资历的机务管理人员,以消除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隐患,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焦点问题

航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不实任职、不实履职或者兼职应如何处置?

经分析,意见如下: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是航运公司日常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适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此,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交通运输部2014年2号令第八条及附件2明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数量、船上任职从业资历、业务知识、管理能力和身体条件的要求。因此,在对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这些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船上任职从业资历和具体履职情况是检查重点。

本文案例一中,海务主管在船上兼职。违反了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案例二中,机务主管实际长时间不在岗,不能实际履职岗位职责,海务主管又替代时间过长,势必影响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的有效实施,违反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有效性。同时机务主管因病休假,也不满足交通部2014年第2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温馨提示

一些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型航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由符合资历要求的人员挂名),或聘用兼职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当前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比较突出的问题。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如果不在船上兼职,而是在其他企业兼职,检查难度较大。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详细核查工作记录,访谈该航运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所管理船舶的船员,予以核实。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没有实际任职或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应当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增配或限期增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以消除安全隐患。

如果发现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还应按照交通部2007年6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6号)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供稿:广东海事局安全管理处

原标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之典型案例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任职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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