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20日从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获悉,两部门日前印发的《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提出,今年起,对通过技术转移在菏泽市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省财政将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按不高于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按照《细则》,补助资金是指对菏泽市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给予的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纳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细则》适用于菏泽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之后开展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技术转移活动,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菏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实际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
(三)通过技术转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地在菏泽市;
(四)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一)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
(二)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
(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
(四)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据悉,山东省科技厅将定期发布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在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等有关材料。由菏泽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复核确定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
(编辑:曲波 陈德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