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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水,狮山一企业被罚17.5万!负责人还被行拘了!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8-08-18   浏览:249次  

导读:罚款17.5万,负责人还被行政拘留!日前,南海狮山一食品原料调配企业因环境违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跟南海君来看看吧~案件回顾今年3月11日,南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胡某明经营的食品原料调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

罚款17.5万,负责人还被行政拘留!日前,南海狮山一食品原料调配企业因环境违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跟南海君来看看吧~案件回顾今年3月11日,南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胡某明经营的食品原料调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废水池抽水泵没有正常运作,废水溢出废水池并流入工厂旁的沙井内,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当即要求企业停止生产,并立案调查。偷排废水,狮山一企业被罚17.5万!负责人还被行拘了!

执法人员现场对沙井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样品中pH值、化学需氧量浓度、悬浮物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凿的证据下,胡某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今年5月23日,南海区环保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将资料移交公安机关。8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南海君在此也告诫各企业主,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触犯法律,付出的将是巨大的代价!偷排废水,狮山一企业被罚17.5万!负责人还被行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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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环保编辑:佛山新闻网林回复关键词获取便民服务微家书|招生|佛山西站身份证|居住证|港澳通护照|驾驶证|违章查询行政服务预约|公租房|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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