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龙县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淘宝账号为“花*******”的网民疑似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零部件,遂即顺藤摸瓜抓获嫌疑人曾某某,并在其家中查获弩、弩箭、钢珠等管制器具。曾某某对其网络购买并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玉龙县公安局依法对曾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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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可疑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云南丽江警方
供稿:玉龙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