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凌晨3时28分许,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在禹州市大同路与塔湾街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有两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需要交警前来处理。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两辆事故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奔驰车辆车头部分严重变形。经过进一步调查询问,民警了解到该事故是正在行驶的别克车辆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奔驰车辆。
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别克车辆驾驶员罗某身上有浓烈的酒气,民警遂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经过检测,奔驰车辆驾驶员杨某的检测结果为0,而别克车辆驾驶员罗某的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罗某已经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将罗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过询问,罗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向民警交代8日凌晨自己和朋友在大同路东段吃宵夜,期间自己喝了两杯半白酒。到凌晨3时许,自己驾驶车辆沿大同路由东往西行驶,行经大同路与塔湾街交叉口东侧路段时,醉酒的自己未发现停在道路右前方的奔驰车辆。
听完罗某的叙述,民警对罗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详细地向罗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实际案例向罗某讲明醉驾的危害,规劝罗某以后要守法出行,经过教育,罗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醉驾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向民警保证以后会守法安全出行。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等待罗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