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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咱们的“家底”更翔实!专家解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8-08-24   浏览:332次  

导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并于8月11日公布实施。 可以说,经济普查是了解国情国力状况,查实我国“家底”的重要 ......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并于8月11日公布实施。

可以说,经济普查是了解国情国力状况,查实我国“家底”的重要途径。那么,此次《条例》修改对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呢?对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三位专家的观点,带你一起深入了解一下!

全面贯彻《条例》推进依法普查工作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 曾玉平

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我国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即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条例》。这既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修订《条例》是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需要

这次《条例》修订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明确了普查工作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和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中的违法责任。

二是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与《统计法》处罚规定相衔接。

三是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经济普查工作中的保密义务。

修订《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加大了经济普查工作的难度。《条例》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这也有利于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提高经济普查的工作效率。

此外,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我国不定期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条例》第十条依据2002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18个行业范围。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条例》规定的18个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此,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三、修订《条例》是推进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我国的经济普查工作更加注重将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普查效能的有效手段。为与之相适应,对《条例》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进一步完善普查工作的流程。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不再规定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发放、收集和录入经济普查表。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二是进一步完善利用行政记录的规定。经济普查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是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的重要契机。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工作,实现行政资料向普查信息的有效转化。另一方面,要提高普查数据发布效率,丰富普查数据发布手段和方式,促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享普查成果。基于上述考虑,修订后的《条例》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

贯彻执行《条例》,全面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此次《条例》的修订,为新形势下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新的《条例》,全面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条例》修订的内容和实质,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坚持依法治统、依法普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任务。

二要开展学习培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级普查人员深入学习修订后的《条例》,掌握修订内容,把握修订意义。

三要全程贯彻《条例》。《条例》是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法律规范,是依法普查的行动指南。四要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加大对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普查造假、弄虚作假。

优化完善普查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 杜子芳

本次国务院决定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内容之一是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上述修改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扩大抽样调查范围,优化了经济普查方式,减轻了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了经济普查效率

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这样既可以通过科学推算获取可靠的整体数据,也可以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经济普查工作的效率。

二、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实现了部门信息共享,降低了普查成本,提高了数据质量

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开展经济普查,不仅是拓展统计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深化统计数据应用,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的有效途径。

具体来说,一是基于现有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整合部门行政记录,通过比对和排重,建成普查单位核查底册,降低实地核查难度,提高单位查找效率。二是充分提取和利用部门已有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数据,减少面对面调查指标,简化普查内容,减轻调查对象负担,提高普查配合率,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普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事关重大。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对普查数据与部门数据进行匹配性分析,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抽查,间接验证普查数据,辅助评估普查结果,可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力。

三、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数据采集环节,国家统计局努力变革数据采集方式,开发了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在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和住户收支调查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

当前经济普查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转变为主要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和网上填报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清查阶段全部采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采集数据;普查登记阶段,对规模以上的单位实行联网直报,对个体经营户和规模以下的单位,使用PAD和网络报送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各级普查机构在线审核、验收上报的数据,实现对上报数据的质量监控。《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这将为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以及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依法普查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王锴

这次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进行必要调整,能够为新形势下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次修改充分体现了依法普查、依法行政的时代特征。具体而言,这次《条例》修改有以下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体现立法先行的理念,实现法规修订与工作实际紧密衔接

作为一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普查工作,其影响区域大、领域广,受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从重要行政工作应当于法有据的角度出发,开展经济普查应当有明确的、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条例》制订于2004年,当时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还主要采用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已经普遍采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方法,数据采集方式向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的现代数据生产方式发展。为适应这一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普查数据的采集、上报、审核等各个环节。《条例》修改了有关经济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给新的数据采集方式等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经济普查依法进行。

二、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减轻了普查对象负担,提高了经济普查的工作效率

《条例》规定,经济普查一般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还有近6000万个体经营户。如果对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调查误差也会比较大。《条例》在修订中,增加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内容。这样就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调查负担,减轻基层工作量。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提高普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的完善。

三、严格信息保护,维护普查对象合法权益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经济普查对象各类信息的价值也在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没有规定个人信息的内容。2009年,我国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我国又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次修订《条例》,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强化对经济普查对象信息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并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增加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更有助于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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