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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危爆物品大排查:将持续8个月,主动上交免于处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7-04-20   浏览:352次  

导读:“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爆炸物品的,一律依法免予处罚;群众主动检举揭发私制、私存民爆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重奖。” 4月20日,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发消息称,决定从4月19日起至12月底在山西省全省范 ......

“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爆炸物品的,一律依法免予处罚;群众主动检举揭发私制、私存民爆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重奖。”

4月20日,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发消息称,决定从4月19日起至12月底在山西省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

消息称,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是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私存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收缴流散在社会面上“死角”和“盲区”的非法爆炸物品。

山西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着重对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废置养殖场、垃圾场等重点部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问题、查整改、查落实,消除非法危爆物品隐患。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贩运危爆物品及易制爆化学品案件线索的,对企业不落实“三个100%”制度、未及时发现相关违禁物品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一律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公安厅同时要求,对非法销售特别是网上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针对煤矿企业,山西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矿山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普法小站】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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