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这一问题划出侵权边界。
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数据显示,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该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已审结104件。在2018年至2023年的五年间,该院受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58件,与之相较,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占比64.6%。通报直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AI换脸”纠纷为例,“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是“AI换脸”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前述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原告廖某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在全网拥有较多粉丝。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其运营的案涉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并以此牟利。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辩称,其运营的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权,并且,案涉软件所使用的“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故被告并未处理原告的个人信息,并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案涉换脸模板视频与原告创作的系列视频的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呈现一致特征,但出镜人的面部特征均不相同且并非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制作视频模板,但并未利用原告的肖像,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面部特征替换,去除了肖像的识别性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所保留的妆容、发型等要素并非与特定自然人不可分割,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将视频模板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行为并未丑化、污损、侵害,故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是,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了原告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针对案涉换脸行为,被告需要先收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原告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法院认为,上述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AI换脸与个人肖像密切相关,不免引起公众对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担忧。”法院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明确了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同时,本案明确了肖像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与认定差异,即肖像以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可识别为要件,主要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肖像识别带来的精神和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不以公众识别为前提,重点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