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3 月 16 日消息,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提到“快递不得擅放驿站、企业个人不得拒收电子发票”等,引发网友热议。对此,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丁红涛 15 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介绍办法落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丁红涛表示,快递服务是民事履约行为,不管是上门投递还是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只要快递企业与用户协商一致,都是可以的。办法的最新规定,不是要求必须上门投递,而是针对经常出现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的情况,要求快递企业在投箱入站前征得用户同意。当然,征得同意的方式,不只人工打电话一种,也包括前置确认选项、智能语音呼叫等多种方式。
对于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的,办法规定了对快递企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等。“相关处罚是针对快递企业的。”丁红涛介绍,邮政管理部门也会严格规范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不同监管场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决定,保障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据IT之家此前报道,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