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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属性与版权归属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11-23 10:08:16   浏览:20320次  

导读:武丹/制图 特约撰稿 |刘洪华 责 编 |薛应军 正文共 2665 个字,预计阅读需 13 分钟 近期,《新京报》报道称,今年9月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作品获得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的金奖,但这幅作品是一位游戏设计师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属性与版权归属

武丹/制图

特约撰稿|刘洪华

责 编|薛应军

正文共2665个字,预计阅读需13分钟

近期,《新京报》报道称,今年9月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作品获得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的金奖,但这幅作品是一位游戏设计师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以下简称为AI)作画工具创作的,这引发极大争议。

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对人类现行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法提出诸多待解问题。实践中,经过大数据训练的AI系统,不论在文学创作、音乐制作还是绘画创意方面,均表现出高超的创造力,其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媲美甚至超越人类,这使得明确AI作品版权归属成为一个现实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争议

AI作品是指人类未实质参与创作而由AI系统自主生成、形式上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作品。随着AI技术的发展,机器在创作中的作用已由过去的辅助人类创作向人类辅助下的自主创作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著作权法的作品概念,也带来了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争议。

AI作品的法律性质不明,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仍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从“结果论”视角看,既然AI作品已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且与人类作品无法进行直观区分,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建议按照法人版权制度或邻接权制度确定版权人。但有学者认为,从“创作过程”看,AI作品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该过程不构成创作,不可视为作品。实践中,“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北京菲林案”)中,法院认定智能软件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但不是作品。而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内容是作品,软件使用人腾讯公司是著作权人。

AI作品的权利主体不明。目前,依照现行法律,AI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多国版权法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除英国、爱尔兰、新加坡等少数国家明确规定“为计算机生成作品进行必要程序之人视为作者”外(如英国1988年颁行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为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程序者,视为该计算机生成之作品的作者;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计算机生成,是指作品由计算机创作,此情形中该作品不存在任何人类作者),大多数国家未对非自然人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出规定。鉴于AI作品权利人不明,司法实践中既有要求认定AI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要求将AI认定为版权人的,还有要求认定AI系统的设计者、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自然人为权利人的。如,“北京菲林案”虽未认定AI作品为版权法的作品,但认为应受法律保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软件使用者)享有相关权益。

AI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

AI作品与传统作品具有结果上的“形似”(外观)与“神似”(独创性),但又具有创作过程和创作主体上的本质区别。笔者认为,AI作品不可等同于传统作品,但它仍然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了人类劳动,且与传统作品具有类似的社会功能,服务于人类文化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建议将AI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类新型作品予以特别法规制。

AI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不可直接纳入著作权法规制。AI作品是智能机器模仿人类创作的成果,其创作过程和创作结果与人类创作类似,但是AI并非理性人,它没有创作动机,也无自己的创意表达,其创作并非表达思想,而是在虚拟空间从大量输入作品中发现规律,生成模板,利用算法组合素材的机械过程。现行版权法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建构,它以理性人的创作行为为规制中心。其核心理论人格理论认为,真正原创的作品应融入作者自身的感觉;经济激励理论认为,版权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作者享受其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以鼓励创作和思想传播;理解创造力的后现代理论认为,创新不可脱离作者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而AI作品冲击版权法的理论基石,不可直接纳入现行版权法进行规制。

AI作品具有传统作品的特征与功能,应作为一类新型作品进行规制。AI作品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包括以文字或图形等形式表现、可复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实践中,AI作品是依据使用者的意图,利用使用者提供的写作素材进行创作。当前,AI创作系统,可以节省人力、帮助人类快速批量创作某种类型的作品,丰富大众对新内容的需求,例如自2015年以来,腾讯公司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软件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英国一项研究用AI系统解析画家伦勃朗画作风格和特征。可见,AI作品是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合作”创作的产物,其本质是人类利用科技力量简化创作过程,其目的仍是为大众提供文化产品。虽然将AI作品纳入著作权法规制可以节省立法资源,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适应新技术发展需求,但鉴于AI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AI作品的保护应当受到更多限制,比如版权人仅享有著作财产权、作品的保护期更短以及必须声明是由AI生成等。

AI作品的版权应当归谁所有

法律主体才能享有权利。AI作品的版权只能由对AI作品的生成具有贡献的人享有,这些人包括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这些主体身份可能重合)。软件开发者研发AI写作系统,软件所有者拥有、维护AI系统,软件使用者向AI系统发出写作指示、提供写作素材使其生成具体作品。赋予版权的目的是对AI作品的投入予以经济补偿与激励,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和AI技术应用与发展。目前,一般认为,AI软件开发者已经从软件版权中得到补偿,AI作品版权主要在软件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分配。笔者建议,AI作品版权由AI软件所有者享有,使用者对AI作品的生成作出主要贡献的,可以享有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就AI作品版权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软件所有者享有AI作品的初始版权,有利于AI软件的推广使用和维护。一方面,所有人通常是对AI系统进行实质投资的人。赋予所有人版权,既是对其投资的回馈,也能促使其积极将AI软件推广给其他用户使用,而更多用户的使用,又能促使算法进一步优化,软件更新升级,促进创新。另一方面,依据物权原理,所有人基于所有权对AI系统具有较全面的控制权,使其享有版权,有利于促使其更审慎地管理AI软件。一旦AI软件出现(对社会不利的)异常情况,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此外,软件所有人通常较确定,而使用人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具体使用人,会带来具体作品版权的不确定性。

有条件地赋予使用人初始版权,可激励AI软件使用和作品传播。AI作品的生成,既可以主要利用系统自身的数据资料,也可以主要利用使用者自行准备的素材。对于后者,使用者的贡献较大,此时若将版权赋予使用者,使用者才更有动力传播作品和使用AI软件,而新资料的输入又会让AI软件更“聪明”,更具有创造力。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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