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第一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将落地实施。
据深圳人大网信息显示,《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早在今年1月份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时候,这件事就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如今靴子正式落地,更加引起了行业的震动,这意味着,我国自动驾驶业务将从目前的L2+级迈向L3级。
《条例》开篇便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对L3、L4、L5级自动驾驶进行了划分: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道路测试方面,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的具体办法需要后续单独制定。
同时还指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在车路协同上,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特有的交通信号,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相关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最为重磅的是,《条例》在交通事故的责任鉴定方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L3级自动驾驶上路有了条件: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只要是车辆在L3级自动驾驶期间出了事故,第一责任人就是“驾驶人”。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以下三项活动:(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