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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主形机器人的责任感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2-04-21 15:46:52   浏览:5860次  

导读:对于一个完全自主的法律主体而言,其不仅有能力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而且能对其行为负责。因为,如果一个人在社群中与其他人共存,就应以负责任的态度与社群中的其他成员进行互动,承认彼此的权利且须为侵犯这一权利而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具有类似于人...

对于一个完全自主的法律主体而言,其不仅有“能力”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而且能对其行为负责。因为,如果一个人在社群中与其他人共存,就应以负责任的态度与社群中的其他成员进行互动,承认彼此的权利且须为侵犯这一权利而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具有类似于人类自主性的智能机器人拥有这样的“能力”吗?不可否认,机器人若能为其行为负责,那么确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人格之概念并对现有法律体系是否足以适应新的法律现实进行评估。但问题是,机器人具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能力吗?如果可以,那么它们拥有或占有财产的表征方式是什么?如果不能,赋予它们法律人格还有意义吗?

解读自主形机器人的责任感

一般认为,公司等非“人”实体获得人格不在于它们的伦理性,很大程度上是因它们财产与责任的独立性。鉴于此,有论者提出可通过法律拟制让人工智能系统像公司那样,不仅能拥有财产而且还可作为被告应诉,自己承担责任。果真如此,那么机器人的生产者(包括设计者、编程者等当事人,下同)、所有者或使用人(下称“用户”)自然无须再为机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了,除非他们“出资”不足或其他原因需“刺破人工智能面纱”。可问题是,谁负责“出资”以构成机器人的财产与责任基础?需要设定最低的财产额度吗?“出资”人是否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便不考虑立法技术上的挑战,仅从生产者或用户的立场看,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要求他们履行“出资”义务势必增加他们的经济成本,而且也不具操作性。如此做法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看似解决了机器人责任承担问题,实则徒增各方负担,包括立法上的成本。额外的成本负担不仅会打击人工智能开发者的创新热情,而且也将浇灭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的兴趣,没有市场需求的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自然就会失去技术创新的动力。进一步而言,如果机器人真的具有了权利意识而且具备了承担责任的基础,那么这对“人”而言到底是祸是福?人类准备好接受一个拥有法律人格且具有公司无法比拟的自主性的新角色了吗?

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观察,认为机器人能为其自主“行为”负责更是不可能。较之于公司,绝大多数机器人因具有相应的物理形态从而显得比公司更实在,加之有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它们也都具有一定的意志能力。有学者据此认为,“智能机器人的意志自由程度比单位更强”,它们“完全可能脱离人类产生独立的意志。对于人类来说,智能机器人是人类模拟自身神经网络创造出来的事物,比世界上任何事物更类似于人,刑法应当尊重其自由意志,适时考虑赋予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而且,唯有“将其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看待,有罪必罚,并经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法律上的审判,才能在智能机器人的‘大脑’中建立价值体系,植入人类文明,使其自觉遵守并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工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机器人很难对善恶、好坏进行道德判断,既无力在是非、对错之间进行抉择,也不可能理解法律禁止的以及法律允许的行为的真正意涵。其次,较之于智能机器人越来越高的自主性,公司的意志很大程度上仍是“人”的意志,它们在本质上仍是虚拟的主体,其背后的“人”才是真正的主宰者。因此,公司犯罪时,除可处以罚金外,立法者还把刑事责任延伸至其背后的“人”。就此而言,对公司的惩罚实质上是对其背后“人”的惩罚,这不仅使惩罚公司成为可能,而且能防止公司自身产生不可控风险。相反,当机器人意志自由程度等同甚或超越“人”或公司的意志时,那么此种失控物可能会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威胁到“人”的主体地位。

经由审判或道德谴责,它们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羞愧吗?通常,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意味着这些主体要承受社会、心理乃至身体上的不利后果。可是,所有这些对无法成为道德主体的机器人而言是毫无意义的。此时,刑法的惩罚与矫正功能如何实现?除非机器人与其生产者或用户的关系如同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否则,法院难以对机器人错误“行为”施以有效制裁。如果不能对机器人的错误选择与行动施加有效的刑事制裁,那么就更不用说让其他机器人“感知”并“意识”到它们未来作出相同或类似错误“行为”的风险所在了,而这恰恰关系到刑法威慑功能对机器人“种群”的实际效用。总之,机器人不可能具有所谓的“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更不可能在“犯罪的‘快感’与刑罚的‘痛感’之间进行理性权衡”。机器人真若有此“能力”,那么立法者不仅不应承认它们的自由意志,还应毫不犹豫地阻绝这一技术发展趋势。很难想象,人类如何与“社会化”的机器人相处!

综上所述,既然难以像法人等非“人”主体那样具备责任能力,那么可否退一步,赋予机器人类似于人类婴孩般的法律地位?正如我们所知,即便是尚不具备完全意志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的精神病人以及医学上的植物人仍都具有法律人格。承认这些特殊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是“我们中的一员”,虽然认知能力存在不足或障碍,但并不妨碍他们与认知能力正常的人一样享有尊严并获得尊重,而且,他们都具有培养完全人格的潜力。总之,人类的这些特殊成员享有“不同但却平等”的人格。然而,机器人不可能也不应该获得这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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