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通告
(第14号)
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九次专题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就全市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做好管控药品销售管理。自即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烧类、止咳类药品;抗生素、抗病毒类药品实行实名登记销售,建立实名登记台账,记录顾客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和药品品名、数量、批号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凭处方销售管理规定,禁止调配、加工、代加工退烧中药汤剂。
二、加强药店疫情防控管理。各零售药店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营业场所和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对入店顾客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对拒不佩戴口罩、拒绝体温测量和扫码的顾客,严禁进入店内;针对老年人等无法扫码的顾客,可采取登记身份证信息的方式替代;发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异常顾客,要劝导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三、从严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督导指导零售药店规范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和相关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药店,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输入、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