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说,人类还无需担心人工智能系统统治世界,它们甚至不能以发明者的身份出现获得美国专利。
日前,美国联邦法官莱奥妮布里科马裁定,根据现行法律,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发明人。该案件是由斯蒂芬塞勒提出,他是人工智能发明者项目(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的一员,该项目是一个国际倡议,主张应该允许人工智能被列为专利的发明者(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将合法拥有该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塞勒的专利申请,他将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列为新型闪光灯和饮料容器的发明者。在长达几个月的各种回复中,专利局向塞勒解释说,机器不具备发明家的资格,因为它不是人。该机构称,事实上,机器是人们用来创造发明的工具。
布里科马认为专利局正确地执行了国家的专利法,并指出这基本上都归结为日常语言的使用。在2011年最新修订的美国专利法中,国会明确将发明者定义为“个人”(individual)。《专利法》也提到发明家使用“他自己”(himself)和“她自己”(herself)这样的词。
法官还驳回了塞勒的要求,即专利局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国会不希望将人工智能系统排除在发明者之外。
布里科玛还表示,联邦法院已经对发明者的性质进行了审查,法院裁定,无论是公司还是州都不能声称自己是专利的发明者。
据报道,塞勒曾以“DABUS AI”为发明人向多国提交专利申请,在英国、欧洲遭拒,在南非和澳大利亚得以批准。“DABUS”案件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公司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近日指出将 DABUS 作为发明人与相关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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