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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娟: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应处理四对关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1-08-19 08:23:27   浏览:41171次  

导读: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8日电 (薛宇飞 实习生赵思涵)近日,由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主办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讨会在线上举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赵娟认为未来人工智能研究应注意处理好四对关系。 赵娟称,研究人工智能伦理首先要处理好技术-伦理关...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8日电 (薛宇飞 实习生赵思涵)近日,由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主办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讨会在线上举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赵娟认为未来人工智能研究应注意处理好四对关系。

赵娟称,研究人工智能伦理首先要处理好“技术-伦理”关系。“从各个国家人工智能治理实践过程或文献梳理中,我们能发现一些伦理需求和技术供给相匹配的证据。比如哈佛大学一位教授曾经提出,可以通过软件等技术方式堵住有可能造成的隐私漏洞,或者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所造成的侵权行为。”

其次,赵娟认为,“法律-伦理”关系是人工智能伦理应予以重视的第二对关系。人机关系可理解为以机器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中介,在讨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时候,要注意当前各个国家如何从法律上去规制利用机器来作恶的“人”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在法律和人工智能伦理规制的关系框架下去考虑。

再次,赵娟表示,人工智能伦理应处理的第三对关系是“法律-技术”关系。她在对政策进行收集时发现,各个国家政府出台的有关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法律法规较为稀缺,而更多的是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机构等主体所提出的原则性、倡议性、指南性文件。在未来的实践和研究中,如何上升到政府法律法规的制度规范性高度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约束或激励,需要进一步梳理分析。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今年年初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中,将人工智能涉及的主体分为四大类,其中研究开发者和设计制造者涉及到技术层面。研究开发者主要进行底层的技术创新,设计制造者提供技术功能、系统、产品和服务。对上述不同类型的技术主体应在何种程度上采取何种规制方式,要在未来的法律法规设计中予以审慎考虑。

最后,赵娟表示,人工智能伦理应考虑的最后一对关系就是伦理本身的关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甚至不同主体可能对同一个伦理价值的认知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我们所提出来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能否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伦理价值观上的可接受性,也是构建整个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关键。(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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