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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滥用引发担忧 有人被迫戴头盔看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1-08-11 06:57:02   浏览:7903次  

导读:第22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设置的AI读心术展位。监管之下,相关AI企业面临数据合规、伦理风险等方面的挑战。 IC 供图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

人脸识别滥用引发担忧 有人被迫戴头盔看房

第22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设置的AI读心术展位。监管之下,相关AI企业面临数据合规、伦理风险等方面的挑战。 IC 供图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经营者擅自采集人脸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业主人脸识别等纠纷,给出处理依据。有专家指出,《规定》是我国专门针对人脸识别应用进行规制的第一部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监管之下,相关AI企业也面临数据合规、伦理风险等方面的挑战。7月30日,有AI企业向南都记者表示,相信《规定》能让技术获得更长期、健康的发展。

专家

人脸识别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凸显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2020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两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南都此前报道,2021年央视“315”晚会曾曝光,科勒卫寓宝马、MaxMara门店等企业非法收集用户人脸数据。摄像头系统生产商称,该摄像头能通过人脸识别信息解决精准营销,抓取的人脸数据信息累计上亿。

此前,还曾有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以分析购房者到售楼处的次数等个人信息,有的购房者不得不“戴头盔看房”,引发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

“人脸”作为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活体名片”,具备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属性,蕴含着丰富的非语言情感信息,反映出个人的个性特点、社会评价及人格尊严等多重维度。近年来,人脸支付科技快速发展,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人脸识别已出现滥用和失控苗头,引发社会公众的集体焦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是我国专门针对人脸识别应用进行规制的第一部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企业

相关AI企业面临数据合规、伦理风险等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有多家企业布局人脸识别领域,覆盖多个应用场景。

据第三方机构前瞻产业研究院分析,目前我国人脸识别领域主要有以商汤、依图、旷视、云从四大“独角兽”为首的初创公司,海康威视、佳都科技等上市公司和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为首的互联网巨头三个大阵营。三方阵营不断加码布局人脸识别,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人脸识别产品,涵盖了安防、金融、商业等应用领域。

滥用人脸识别的隐患之下,企业正面临合规挑战。南都记者注意到,随着监管的加强,此前,已有在科创板IPO的企业,被上交所问询数据合规和伦理风险相关的问题。

对于此次《规定》,7月30日,被称为CV(计算机视觉)“四小龙”之一的商汤科技向南都记者表示,已关注到这项《规定》,相信相关规定能够让技术获得更长期、健康的发展,从而真正惠及社会和大众。“商汤支持和拥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会一如既往地坚决执行数据安全规定,力求以先进的AI技术促进兴业惠民。”

业内人士:

对行业合规发展持欢迎的态度。新技术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野蛮生长,有的人或企业会将技术用在不当的地方牟取利益。

以人脸识别为例,有的企业会将人脸识别应用到大数据杀熟中,但其实技术只是一个辅助手段。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AI行业会逐步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加规范的技术和产品的使用,会让符合规范、愿意遵守规范的企业受益。

行业观察

疯狂收集

转向数据治理是大势所趋

7月29日-31日,为期3天的2021世界安防博览会(安博会)在广州举行,除了安防领域的龙头企业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省内也有华为、佳都科技、高新兴等,共300多家知名人工智能安防企业参展。

提起安防,很多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过程,即它们从人脸识别起步,采集和存储了大量数据。但在《数据安全法》即将实施之际,这场安博会有了新意。

两年前在琶洲举行的安博会,几乎每一个厂商都会眉飞色舞向观众介绍,我的人脸识别技术有多厉害,从性别、年龄、穿着等等信息都可以高度还原,而观众也对这一技术表现出浓厚兴趣,站在摄像头前察看现场抓取的信息是否准确。

而今天再看安博会,几乎没有一家厂商再浓墨重彩展示自身人脸识别技术中的数据采集,取而代之的则是更偏向于后端的数据治理。

过去做视频图像采集的企业,随着数据采集“最小原则”的确立,也不再疯狂执迷于海量数据采集,而是转为对视频图像采集的合规分析,帮助企业梳理数据资源、构建资源管理体系。

事实上,安防产业正面临新的挑战,视频监控的数据量越来越大,采集和存取已不是问题,但海量的数据背后蕴藏的有待挖掘的应用价值则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新焦点。

从对数据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的趋势来看,这意味着价值链的后移,也就是说关注点从过去的摄像机、存储等硬件设备逐步转向数据挖掘、数据治理、数据应用等偏软性的部分。

从此次安博会上透露的信息来看,更多的人脸识别公司都在加快转型,比如,随着多源异构数据的指数级增长,政府或企业迫切想了解自己有哪些数据资产、数据之间有什么关系、新来的数据如何快速接入并与已有数据进行融合、如何实现数据的安全共享,等等。这对安防企业来说,对数据进行深加工,挖掘更深层次的数据关系,完善数据治理体系,都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机遇。

随着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人脸识别公司转型数据治理,既是积极践行“科技向善”的要求,也将拥抱新蓝海的趋势所在。

案例

01

人脸识别门禁

江门 检察院发出公益诉讼诉前建议 公安部门督促整改

住宅小区擅自安装并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容易造成业主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娶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4件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两件与人脸识别有关,一件是处置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一件是督促整治售楼场所违法抓拍人脸。

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今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召开公开听证会后,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截至5月,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02

售楼处抓拍

惠州 在售楼盘违规抓拍 目前已整改到位

南都曾报道,有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为便于商品房销售及计算销售人员业绩等目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消费者为避免“被坑”,甚至戴起头盔去看房。

今年3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以房地产领域为切入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立案后,惠州市院专案组先选取7个在售楼盘作为重点查实有关情况,再商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公安局等多个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全市范围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全市500多家在售房产项目是否存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

3月期间,惠州市区两级检察院分别向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此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要求彻底整改、规范管理。截至5月,全市共联合排查在售项目651家次,督促涉案售楼处全部按要求彻底整改,删除非法采集信息99726条,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维权引导2000多人次。

5月下旬,惠州市院分别联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回头看”,对全市7个县区24个在售楼盘进行抽检,经确认均已整改到位。

顺德 房地产商违规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被查处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今年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楼盘售楼部、大型商超、销售店等场所进行检查,成功查处顺德首宗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

根据群众举报,佛山某房地产A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过楼盘售楼部安装的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对进入售楼部的人员进行人脸抓拍。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A公司为确认购房客户是否由分销商(中介公司)介绍而来,在未向消费者明示、征得同意收集使用其人脸信息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硬件及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从而自动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介绍而来,进而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代理费。

最终,A公司收集、使用通过分销商渠道介绍而来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600多条,由于未对所收集人脸信息进行买卖牟利活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顺德区市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16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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