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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全线大跌,三协会发文回归区块链本质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1-05-25 07:51:33   浏览:9754次  

导读: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最早载体,但远不是区块链的全部,更无法承载区块链技术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因为其特性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物流、保险、数字版权等等领域,数字货币仅仅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方式之一。 近期,数字货币市场呈现崩盘式下跌,比...

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最早载体,但远不是区块链的全部,更无法承载区块链技术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因为其特性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物流、保险、数字版权等等领域,数字货币仅仅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方式之一。

近期,数字货币市场呈现崩盘式下跌,比特币价格一度跌至3.85万美元/枚,是自今年2月8日以来首次跌破4万美元关口,稍早前比特币价格还在42898美元。一月前的4月中旬,比特币价格一度突破6万美元/枚,升至6.5美元/枚。以太坊价格也跌破3000美元/枚,一度跌至2857美元/枚,而就在一周前,其价格一度超4000美元/枚。近期被马斯克大力吹捧的“狗狗币”价格也大幅跳水,一度失守0.4美元/枚,日内跌幅扩大至20%。

伴随着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价格全线下跌,美国最大的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也出现宕机。对此,coinbase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发现coinbase和coinbase pro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功能可能不能完全正常运行。我们目前正在调查这些问题,并将尽快提供最新情况。”受此影响,coinbase股价一度下跌10%。

除了coinbase,另一家受散户投资者欢迎的交易平台“币安”(binance)也宣布,将暂停一些加密数字货币提现。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以网络拥堵为由暂时禁止以太币提龋币安网发布通告称,已暂停 btcup、btcdown、ethup、ethdown、bnbup、bnbdown 之外的所有杠杆代币的交易,并暂停所有杠杆代币的申购和赎回功能。交易、申购和赎回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

虽然目前数字货币价格在大跌后出现小幅反弹,但交易所波动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投资者的信任,这意味着数字货币行业目前仍处于无人监管的混乱状态,而随着各国政策的出台和监管的不断加强,区块链技术也将逐渐回归其底层技术的本源。

数字货币全线大跌,三协会发文回归区块链本质

5月18日,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公告显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关于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宽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情况来源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保障作用,特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敬请广大群监督举报。据悉,举报主要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联合发文,加强数字货币管理,下附全文。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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