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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韩旭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批评与回应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0-11-13 12:45:32   浏览:17867次  

导读:作者: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民法学博士、法理学博士后。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业与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入选上海市首批超级博士后支持计划、上海市长宁区首批青年创...

数字法治|韩旭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批评与回应

作者: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民法学博士、法理学博士后。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业与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入选上海市首批“超级博士后支持计划”、上海市长宁区首批“青年创新英才”。

人工智能的相关概念已越来越为法学研究者所熟知,相关研究成果也长期占据了核心期刊的重要版面,但也引致一定批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研究者缺乏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难以深入研究此类问题;二是此类问题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学问题,而只是一个具体的现象。仔细思考即可发现,这两类批评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于第一类批评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但并不研究技术本身。诚然,在研究技术引发的问题时,虽然技术本身的知识非常重要,但远远没有达到需要精通技术的程度。以知识产权为例,绝不能认为法学研究者因没有理工科背景,而无法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法学研究者只需要知晓技术与对应法律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而无须考察技术本身。又以人格为例,法学关心的仅仅是自然人、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历史上法人人格拟制说、法人人格实在说的争论,也仅仅是关于法人意思表示的形成方式的争论,而绝不会去研究自然人的脑科学构造或法人的“精神世界”。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误解,才导致许多人错误地从人工智能的“智慧”出发,倒推论证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性。

事实上,人工智的法学研究本身即可分为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以及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两大议题。在本质上,只有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需要深厚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支撑的是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其实质上是人工智能问题而非法学问题。典型如法律人工智能的构建,即通过计算机科学与逻辑学的方法,将法律代码直接转化为计算机代码,致力于实现“莱布尼茨之梦”,构建出人工智能时代的“自动售货机式法院”。这些问题本身属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技术建设,不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在这类技术建设中,法学研究的方向只能是,智慧司法与法治理念的矛盾、现行制度的冲突、新型制度的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问题。

对于第二类批评而言,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究竟一种类型化的法学问题还是具体现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智慧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等新兴学科的价值和意义。早在20世纪末,网络法历史上即存在著名的“马法之议”。有学者认为,网络法实际上毫无意义,如果关于网络可以存在网络法,那么便可得出关于马也存在“马法”的荒谬结论。这一见解与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第二类批评高度吻合。然而,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互联网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数据处理、信用评分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网络法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范畴与研究范式。

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向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对“不学习”的法律制度构成了颠覆性的挑战。智能算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如通过“算法合谋”形成垄断,利用“电子产品动态定价”技术进行“大数据杀熟”,通过数据挖掘与还原技术掌握用户的“数字人格”等。此外,人工智能算法还可能出错,如将普通人错误标注为犯罪嫌疑人、将旅客错误标注为恐怖分子、将“无家可归者”错误标记为“乞讨者”、将黑人识别成大猩猩等。然而,现行法律却难以一一回应这些问题,出现了法律的功能危机。对此,甚至有学者宣告了“法律的死亡”。同时,人工智能也被称为“智能利维坦”。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正是在这些独特的议题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逐渐走向了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避免落入“科幻法学”的误区。与关于技术现状的“科技法学”不同,“科幻法学”充满了文学的色彩与丰富的想象。其常以各类著名科幻小说为对象进行想象、分析和论证,如阿西莫夫的“机器人法则”就常被提及。《银河帝国》《2001太空漫游》《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三体》等经典科幻作品已经成为了部分法学家的研究对象。然而,科幻想象并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如果要研究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是不是也可以研究火星殖民的法律?甚至进而是不是可以研究哈利波特系列“魔法法学”“玄幻法学”“奇幻法学”?显然,这是无比荒谬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注意避免此类假问题,应坚持从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所产生的现实法律问题出发,深入研究智慧社会变革中真正的法律问题。

综上,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呈现的法学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相关问题的研究,既非“蹭热点”的时髦,亦非虚无缥缈的想象,而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事业。(本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11日)

编辑:赵欣、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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