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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观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用人工智能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0-11-09 08:48:09   浏览:6494次  

导读:人工智能技术的诞生和不断突破,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小到购物网站对消费者行为的精准预测,大到城市大脑对整个城市信息的处理和调度,人工智能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系统作为国家...

智库观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用人工智能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人工智能技术的诞生和不断突破,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小到购物网站对消费者行为的精准预测,大到“城市大脑”对整个城市信息的处理和调度,人工智能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系统作为国家治理运转中的稳固要件与制度形态,已经感受到人工智能正对纠纷化解机制“沁入肌肤、深入骨髓”。“电子政务”、“智慧法院”、“智能城市”等重大构想正在深入实施,调解、仲裁、协商等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发挥重要作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也逐步开始与人工智能融合。

目前,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建设成果,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目前已驻入调解组织33782家、调解员131360名,调解案件6266653件。浙江省打造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涵盖了智能咨询、在线调解和诉讼服务三个部分,服务区域辐射全浙江省,服务机构共5648家,服务人员41862名。根据该网站实时数据,截至2020年10月21日有172万人注册了该平台,已经受理纠纷10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6% 。此外,各地仲裁委也在积极进行网上仲裁实践,政府部门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也正通过“智慧政务”触网。

需要指出的是,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建设还在起步阶段,尚且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理念认识不够深入,各地区、各纠纷解决机构对人工智能的重要性认识程度深浅不一,大多对人工智能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歧视等技术异化现象不够警惕;二是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国家层面还缺乏综合性、顶层规划设计的法律,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界定、纠纷解决资源配置、工作机制等问题目前还是主要依靠政策推动,难以调动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三是解纷算法技术瓶颈突出,多数平台只是把解纷现场搬到网上,功能单一,并未形成真正符合时代特点的网络空间在线解纷方式、方法,解纷平台各行其是,未建设相应的纠纷数据共享机制,导致数据壁垒。尤其是在线调解平台系统大数据分析能力在实现决策智能化的过程中,决策权正在悄然从人转移到机器手中。这种决策权的转移,必然伴生着技术陷阱,延伸出复杂的伦理、法律和安全问题。算法训练的偏好带来人工智能在决策过程中的潜在歧视问题,“唯技术论”在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建设中狂飙突进,而未能提前做好对技术陷阱的规避,带来的只能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公信力的丧失、平台机制的失效。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生产生活空间从物理空间拓展到了虚拟空间,人类经济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依赖于物理空间世界和虚拟空间世界之间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即时互动。为了让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建设切实发挥作用,应持续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功能,推动在线调解机制的制度完善,加强在线调解平台系统整合,不断开发大数据采集分析和挖掘应用潜能,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智能化水平。可以预见,这些措施的应用必将进一步提高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程度,但是这些措施只关注技术的具体应用,忽略了技术伦理层面反思,并未体察人工智能时代纠纷的特点和本质,不能保证二者的深度融合,更遑论发挥融合后的优势。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破除“唯技术论”的迷思,除了强调人工智能技术的精细化运用之外,更应警惕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道德陷阱,从人工智能深刻改变社会的维度重新审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以此为导向,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有机联系法院、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势必能构建一个多元纠纷解决的新型网络,开启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发展新篇章。伴随着未来人类社会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生存空间的拓展,人类交往方式必将发生更新人与人之间对利益分享的普遍认同,对他人更加多样的思想观念的普遍包容。从根本上说,人工智能时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体现并保障现代社会人类沟通交往的需要,即从对抗走向对话,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从零和博弈走向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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