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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区块链存证在知产案中应用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0-10-14 08:37:32   浏览:2613次  

导读: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 案情简介 上海禾浩公司是动漫特摄剧制作影视公司。《舞法天女》(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是由上海禾浩公司拍摄于2014年的以音乐舞蹈为题材的少女魔幻剧集。涉案...

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案情简介

上海禾浩公司是动漫特摄剧制作影视公司。《舞法天女》(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是由上海禾浩公司拍摄于2014年的以音乐舞蹈为题材的少女魔幻剧集。涉案作品在2016年电视台及网络播出后,收视率与点击量屡创新高,深受涉案作品受众的喜爱,并产生了极大的话题度。在该剧热播期间,泉州凌顺公司未经上海禾浩公司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在其运营的当当网店铺内,擅自大规模使用涉案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涉案作品“同款”的服装、配饰和道具。上海禾浩有限公司认为泉州凌顺公司在未取得上海禾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并进行“傍知名IP”、“搭便车”、“不劳而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且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最终,上海禾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泉州凌顺有限公司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原告上海禾浩有限公司代理人提供的《全链通区块链固证文化证书》予以采纳,最终认定泉州凌顺公司构成对上海禾浩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犯,同时泉州凌顺公司对上海禾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1.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和版权声明情况,可以确认上海禾浩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

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泉州凌顺公司为销售便利,将侵权作品的照片上传于销售网站界面,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侵权作品,已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3. 本案中,泉州凌顺公司在其当当店铺中使用“舞法天女朵法拉魔法变身器包包”,用于推销模仿该剧道具的背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上海禾浩公司或与上海禾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系区域块链存证在知产案件中的应用,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电子证据予以固定。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此举从司法解释角度明确了区块链证据地位。也可以看出,区块链存证天然适合于对数据、隐私保护有强监管要求的行业,以及像司法这类需要传递信任的垂直行业交叉领域。

区块链存证组合了法律、技术与效率,但是区块链证据的使用仍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理论来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存证主体不能因为将相关证据保存至区块链存证平台,就自我放松司法实务中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此外,区块链存证作为司法领域的新兴应用,平台与使用者还须注意数据合规、业务监管等风险,随着行业发展与制度进化,相信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会越走越远。

References

参见: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592号。本案仅针对上海禾浩公司与泉州凌顺公司的纠纷展开论述,一审被告当当科文网不予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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