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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让犯罪分子用“区块链”“虚拟货币”噱头掏空你的钱袋子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0-10-09 08:25:11   浏览:4129次  

导读:近年来,新一轮产业变革催生的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不法分子也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进行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今年9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近年来,新一轮产业变革催生的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不法分子也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进行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警惕!别让犯罪分子用“区块链”“虚拟货币”噱头掏空你的钱袋子

今年9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披着高科技外衣,炒作“云储链”“磁力永动”“CWC”虚拟货币等概念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犯罪案件,涉嫌金额总计5200余万元,涉众较广,其中一起犯罪涉及被害人3000余人。

层层包装新概念迷惑社会大众

在这类犯罪中,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名目繁多、内容悬乎的“高大上”概念,如“区块链”“CWC”等,利用社会大众对专业知识的匮乏进行诈骗;或是将自身的“开发项目”与当前“一带一路”等国家热点政策“联系”起来,迷惑大众。

以案释法

桐乡市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汪某向社会鼓吹其开发的是一款“一带一路”贸易应用场景下的“云储链”,仿冒主流媒体“新华网”“人民网”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大众购买云储链矿机、IDO(称原始股权)等项目;犯罪嫌疑人翟某等人成立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磁力永动”(即该公司研发的磁动力发电机,不需要加油、充电、就能达到永久续航)等概念,假冒国家“863”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将小学肄业的王某等人包装成“中科院专家团队”成员,假借“数权经济”概念骗取大众信任。

注册空壳公司虚假隐蔽运作

2017年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将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行为界定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国内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监管。但不法分子往往选择在香港等地注册公司或开展所谓“研发”逃避大陆相关部门监管。

以案释法

桐乡市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汪某集资诈骗案,汪某造势的“CWC项目”即由香港某科技公司进行开发,汪某声称自己所研发的是“可以在几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数字货币”。但经调查后发现,其交易数额、交易价格和走势图等都存在极大的虚假性,所谓的“交易所”都是国家未授权的非法平台;另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翟某鼓吹的“LYT虚拟货币平台”仅仅是一款用户可看的内部累计积分系统APP,无法进行交易。

诱导被害人不配合导致犯罪隐蔽

在这类案件中,一方面不法分子将“项目产品”定价较低,利用单个被害人被骗数额孝被害人总体基数大的特点,以积少成多的方式非法集资,许多被害人即使在意识到被骗后,也不会积极主动报案,致使这类犯罪取证较难;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及他们的下线成员往往在案发后诱导被害人不予配合,导致这类犯罪极为隐蔽。

以案释法

在桐乡市检察院办理的汪某集资诈骗案中,汪某将“云储链”的价格定位为23元一个,从在案的数据显示,大部分被害人购买的数量都不多,被骗数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少数被害人的被骗数额上万元,很多被害人选择不报案;而在办理的翟某案中,不法分子及其下线成员在被害人所在的微信群中声称“公安机关违规办案,阻碍公司研发,影响国家科技进步”,呼吁被害人不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案件原本涉及3000余人,但最终报案并且接受调查配合的只有100余人,加大了办案机关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

检察官提醒:当前很多披着高科技外衣下的新型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频发,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警惕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但没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

“区块链”不是“取款链”,它只是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切勿盲目跟风。[声明:此文来源于桐乡检察。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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