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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AI换脸等新型侵权形式出现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0-09-18 08:40:08   浏览:6781次  

导读: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 吕银玲)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侵害肖像权纠纷数量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P图、AI换脸等...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 吕银玲)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侵害肖像权纠纷数量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的新型侵权方式不断出现,约50.8%的侵权行为以软广的形式出现,侵权方式更为隐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也确立了一定的裁判规则,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作出了说明,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纠纷中,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位居第二位。

新型网络侵权方式也不断出现。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出现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的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对肖像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足和空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021年将要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但是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定仍然不明确。建议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歪曲、侮辱、丑化肖像的行为,认定为对肖像权的侵害。明确肖像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外貌、体貌以及肖像制品和作品;以及明确肖像权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当事人同意、肖像不可辨认、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合理使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侵权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广的形式出现,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在软文广告中嵌入明星肖像,虽然尚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明星代言的误解,但是因明星肖像产生的引流效果,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同时会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标题为《刘某某用过的宫廷美白秘方,效果惊人7,其中使用了原告刘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文中介绍了中药美白科普内容,推文底部则附有“纯中草药面膜”“倒计时3天八折购”等宣传内容。原告刘某某认为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原告个人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营业地的内景、面膜产品广告等信息。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肖像权人知名度是酌定计算赔偿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某教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使用了已离职员工高某某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在该案中高某某系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高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某卫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展示了影视演员周某某的肖像,考虑到周某某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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