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一辆特斯拉轿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中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特斯拉轿车当场损坏,司机不幸身亡。
2016年11月,在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发生故障,突然打砸展台玻璃等设施,不仅砸坏了部分展台,更甚至导致一人受伤。
2018年3月19日,美国桑纳州坦贝市19日发生一辆优步(Uber)自驾车撞死一名女子的车祸。这是全球首宗自驾车撞死人的交通事故。
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人工智能产品逐渐应用到了各个行业,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机器人流水线等等,人工智能产品毁坏财物、致人损伤事件频发。我们在反思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产品的关系时,如何认定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无疑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虽然人工智能在全球高速发展,但是我们目前正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并且在较长的时间内都将处于这个时代,人工智能仍无法同于“人脑”。因此,人工智能是否向自然人和法人一样肯定法律主体资格,答案是否定的。这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一旦侵权,仍应当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其本身不存在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人工智能侵权,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制大多见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侵权,人工智能涉及到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主体众多,因此应当区分不同环节以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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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开发环节-
人工智能如果还在设计、开发环节发生侵权纠纷,设计或者开发者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产品侵权原则,此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人工智能虽然不同于一般产品,但是当其未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由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应当涵盖于“产品”范围内,适用一般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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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生产者承担也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如果人工智能产品是因为在设计、开发中存在缺陷,设计或者开发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此时应当证明其设计、开发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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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现在,除了设计、开发、生产者,涌现出很多专门销售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如果因为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人工智能产品发生侵权行为的,销售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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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运营者 -
科技的发展不是束之高阁,科技只有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才能体现其意义,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一样只有运用于实际,其才能得到长远发展。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为使用或者运营者的使用不当、操作不当或者存在故意运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情况,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不断有新问题涌现,现行的法律在适用仍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因为无论是从侵权责任、版权保护、隐私与安全都亟需建立较为完善的。
作者 :眷诚法务 吴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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