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仅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便利,而且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刑事风险。人工智能的薄弱将导致犯罪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增加犯罪新手段,增加受刑法保护的数据和信息的风险,并给刑法的适用带来新的困难。强大的人工智能将导致刑法不足以解释执行损害行为的行为空间,动摇犯罪主体的建构基础,导致刑事责任理论和刑罚体系的解构和重构的风险。为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风险,应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遵守刑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以刑法为依托,以其他法律为第一步,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同时,我们也不能阻碍和阻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人工智能薄弱造成的刑事风险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增加新的犯罪手段使罪犯犯罪
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应对
未来的机器人立法必须考虑如何避免和处理机器人对人类的伤害。在这方面,艾萨克·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可以为立法提供重要指导。阿西莫夫的第一条法律不是伤害人类;第二条法律是遵守人类的秩序,除非他们与第一条法律相冲突;第三条法律是保护我们自己,除非他们与第一条法律和第二条法律相冲突。“[10]90对于弱智的人工智能时代,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机器没有自我意识和意志,他们自己的行为需要D以人类设定的程序和数据为基础,自身的意志本身就是人类意志的体现,也是人类工具的延伸。人工智能机器不得积极实施危害人类的行为,严格遵守人类的命令。它不会与人类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