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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陈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9-09-20 10:21:47   浏览:9684次  

导读:新京报讯(记者 陈维城)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与L1-L5基本对应;目前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自动驾驶有障碍,需要及时修订;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陈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新京报讯(记者 陈维城)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与L1-L5基本对应;目前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自动驾驶有障碍,需要及时修订;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自动驾驶立法有三个阶段

陈晖长期研究关注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她从立法的功能,立法的原则、总体思路、时间阶段,以及具体内容几个角度阐述。“自动驾驶立法的功能还是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的提法,要通过立法,促进甚至是引领行业发展,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原则。”

陈晖表示,总体思路,首先确定自动驾驶的技术路线,然后再根据这样的技术路线去确定完善相关立法的路线,不是现在就一蹴而就要大量制定相关的法律,要看在什么阶段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根据三个不同阶段,与L1-L5是基本对应的。

第一阶段,主要考虑的是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和法律干预,什么时候干预的关系。对应的是L1-L2的阶段,这个阶段看作是人工驾驶为主,自动驾驶为辅的阶段,也就是目前普遍处在的这个阶段。这个阶段跟交通运输的法规是没有关系的,不需要交通的法来直接干预。

第二阶段,自动驾驶为主,人工驾驶为辅的阶段。第二阶段对应的是L3-L4的阶段,这个阶段政策法规应该选择涉及安全的方面或领域或问题去进行规制。

第三阶段,完全实现自动驾驶阶段,对应L5阶段,甚至有观点认为是L6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政策法规全面干预,甚至强制性干预。具体怎么干预?如,经营性道路运输,由于具有政府的管控性,而且还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的规则,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等,这时候需要用法去干预的,而且干预的力度要比第二阶段更强、力度更大,甚至有些技术已经成熟的时候,还应该强制性的应用。

“那么非经营性运输,非运输车辆怎么办?涉及这些领域,可以选择涉及安全方面去调整、去归置,其他的不涉及安全的就放给市场,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是立法要干预的阶段。”陈晖认为。

修订现行部分交通法规适应自动驾驶发展

陈晖认为,立法干预的内容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第一,道路测试。车什么时候能够上路行驶,可以从三个角度考量,是封闭场地的测试、开放道路的测试、正式上路行驶。对于封闭场地的测试不需要交通的法来干预的,跟交通的法没有关系;开放道路的测试,现在有一些研发正在做的阶段,这个阶段可能会涉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是否允许上路测试的制度安排。

陈晖提到,目前我们的法在这方面是有一些障碍的,如《公路法》第51条规定,根据这些,自动驾驶汽车无法上路测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7条规定,自动驾驶车辆要到城市道路测试必须通过批准才可以,而且一定是不能包括桥梁,在桥梁之外指定城市道路才可以。

“这些都要我们不断完善立法去解决。我们认为现在立法层面上出现的这些问题,急需要我们去完善立法,所以我们也强烈呼吁和建议要修改相关法。如前不久给相关部委提供了《公路法》修订的建议,其中就涉及对57条的修订,建议是将来通过批准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内的汽车能够上路测试,以及其他配套建立。这是我们对于目前存在一些法上面的障碍下一步的解决思路。”陈晖介绍。

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现在有一些企业研发出来这个能识别红灯,能识别标线,就对外宣称我就是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了,实际上可能不是那么简单,因为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公路按照结构又分为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以及附属设施,按照技术标准分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红灯也好,标线也好,只是成千个附属设施里的两个,仅仅两个就实现车路协同,还很难这么说。”陈晖表示,除了法的障碍之外,还缺的是统一的技术标准。

陈晖认为,下一步应该积极推行出台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这个技术标准不是2018年三部委联合发的车联道路测试的管理规范,而是真正车辆制造技术规范。在这个规范里,要明确智能车要智能化哪些功能,智能路要智能化哪些项目等等。这是立法和标准方面下一步应该有的一个思路。

“关于立法的内容,除了涉及测试之外,还可能要涉及到目前法里的一些空白或需要完善的、修改的地方,比如涉及车辆的制造标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管理,甚至有可能还有道路运输。下一步,维修业要不要把自动驾驶纳入进去,培训要不要对于自动驾驶的操作人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确定技术路线之后再去进一步确定我们的立法路线,这个立法的路线包括发的立、改、废时间节点、内容、效力层次等等,而且还要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不断随着这种变化去调整我们的立法。”陈晖强调。

陈晖表示,自动驾驶确实是消灭了一些违法行为,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同时产生了一些违法行为,如疲劳操作系统、酒后操作系统,从这个角度来讲,又产生了一些新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认为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不应该过分去美化智能驾驶,下一步对于系统的操作人的资质条件、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在必要的时候立法修订时、制定时去考虑、去解决。

新京报记者 陈维城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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