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仍有近1亿用户未实名登记 不实名将停机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24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暂停其通信服务,并再次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依法停止通信服务。目前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已经达到92%,但仍有近1亿用户未实名登记。
工信部称,将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其中包括从严进行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审核一证多卡用户办理新卡等。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证信息。
此外,还将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用户入网实名登记管理,加大对网络营销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工信部要求各电信企业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方面,工信部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反恐怖主义法》对实名制有哪些要求?《通知》对进一步落实电话实名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工信部网安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暂停通信服务期间不得收费
“黑卡”成为暴恐活动工具
问:为什么要从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的高度要求电信企业强化实名制?
答: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自2013年全面开展以来,仍存在网络渠道实名登记不严、转售企业违规现象突出、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进展缓慢等问题。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利用各类未实名登记或虚假登记的电话“黑卡”进行通联,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强化了实名制要求,特别是要求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服务,为电信企业强制用户配合做好实名登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杜绝代理商批量开卡养卡
问:《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代理商批量开卡、养卡问题,对此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新入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电信企业委托代理商,特别是转售企业的委托代理商经营中仍有违规放任办卡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批量开卡、养卡(指委托代理商没有将手机卡真正销售给用户,而是通过虚假登记并激活手机卡后,自行持有并套取电信企业的佣金)的问题,给不法分子以虚假身份购买手机卡进行通讯信息诈骗、暴力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二是一些本应用于物联网、车联网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由于电信企业在销售时对购买主体审查不严,别有用心的人以行业应用为名购买并进行二次销售,被不法分子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坚决杜绝上述现象,《通知》要求电信企业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对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或同一转售企业已登记了5张及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在申请办理新入网的移动电话卡时,必须由电信企业自有实体营业厅从严核实身份信息后办理入网手续。二是强化行业用户实名登记管理。
网售卡号需图像视频核验
问:据了解,网络渠道实名登记一直是难点,《通知》对加强网络渠道实名登记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目前电信企业自有网上营业厅实名登记工作落实得较好,但网络代理商、非电信企业委托的网店及网站在销售手机卡时,普遍存在不登记、虚假登记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滋生电话“黑卡”的主要源头。
为加强对网络营销渠道实名登记管理,依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信部第25号令)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60号令),《通知》重点从四方面强化网络渠道实名登记管理。一是通过建立委托管理制度明确电信企业对网络代理商的管理责任。二是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三是强化网络渠道实名登记技术措施,对不能确保在物流交付环节对用户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的,电信企业应在网上预选卡号环节,要求用户填写身份信息,为用户配送未激活的电话卡,用户收到电话卡后,电信企业要通过图像、视频等技术在线核验用户身份信息,验证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激活电话卡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四是强化各部门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处罚措施。
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
问:补登记会不会给用户带来不便和负担?
答:《通知》充分考虑了要方便用户,不给用户带来额外负担。《通知》明确要求,电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营业厅设立专门座席、通过网络渠道等方式提供便捷的补登记措施和渠道,方便用户补登记。为用户办理补登记手续时,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不得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在对拒不配合补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暂停通信服务期间,不得收取用户费用;终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
据新华社、《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