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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2P监管细则,业界都怎么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5-12-29 09:07:22   浏览:2997次  

导读: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传递了哪些重要信息?将对网贷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意...

对于P2P监管细则,业界都怎么看?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传递了哪些重要信息?将对网贷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意见?

对此,相关机构在第一时间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理财范联合创始人·CEO申磊:将引发新一轮整顿和洗牌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早前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一些大平台陆续出现问题之后,对外界提振网贷行业的信心和扭转外界对行业的不利舆论,以及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备极其积极的作用。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基本上是对指导意见要求的细分,包括负责清单等监管方式都与行业猜测类似,在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规范,并在资金的银行托管、中央网贷数据系统以及备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规范的空间,值得各平台和监管机构更深层次的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在暂行办法18个月的过渡期内,必将引发行业在业务合法合规方面的整顿和新一轮洗牌,理财范一直在积极和监管部门沟通,包括早期的增资和马上上线的银行托管,都是在积极响应监管要求,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做到业务创新的同时,完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对不规范的P2P公司压力很大

大多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还是在意料之中,但同时,一些具有一定争议的也明确纳入了禁止行为,这对很多不规范的P2P借贷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包括包含在五大方面:

第一,不能开展自融了。“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之前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平台还通过一些自融的行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在今后将完全被禁止。

第二,不能平台担保了。现在大多数平台都有着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次真的通过法律予以了禁止,这对一些背书效应不强的平台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第三,这次条款也禁止了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将直接导致许多平台过去的隐性担保以及大额拆小额甚至做活期产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四,不允许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条款,这个条款我估计比较难操作,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接受宣传时,都在非注册环境下。这个要求有一点类似于私募基金。我还不是很清楚监管如何解读这一细则的。这个对很多平台可能是一个困扰。

第五,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我觉得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尽管有这些压力,但因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过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个月,这个还算是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周期。

同时,这次意见稿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有好的消息,征信管理条款中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这间接也是承认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和征信机构实现联网的期望获得了合法性的支持。

此外,对一些创新领域的实践也有鼓励的作用,比如在电子签名领域,这次条款中承认了电子签名、认证和合同的合法性,对于这些服务领域的创业者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共鸣科技CEO陆雨泉观点:“十二条红线”是最大亮点

《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这与监管层一直以来呼吁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平台设计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采用类似于负面清单的做法,一方面给明确规定了P2P平台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同时又给创新留下空间,这样的监管行为也受到平台的欢迎。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向承诺保本保息,这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能够更加理性。

《办法》对行业的进入门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目前行业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有利网CEO吴逸然:网贷合规迈出实质性一步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监管细则到位,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征求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它能有效防范伪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减少不良欺诈平台的事故对行业的负面影响,为真正优秀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服务实体经济。从细则来看,监管部门肯定了网络借贷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它标志着网贷借贷在合规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行业是不断发展的,规范也是不断在指导和适应行业的过程中发展的,总的目标是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成长,使之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

3、小额分散。征求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借款应当以小额分散为主,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这和有利网一贯的做法完全一致。截止目前有利网已成功服务于全国各地的近百万借款人,单笔借款金额不到2万元,且还在呈不断下降趋势。小额分散是有利网服务于实体经济、控制借款风险的基本模式。

4、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依据“信息中介”和“网络借贷”而来,因为定位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确实只应该从事和借款有关的行为,并避免自融,资金池,期限拆分等情况。但对于一些综合性平台,应该也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合法合规开展其他业务。

5、银行存管。监管机构一直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银行合作,资金进行银行存管,这一点的监管政策具有延续性。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小马金融ceo李竹华:行业洗牌仍将继续

《办法》细则对于一个真心做P2P的公司来说,做好合规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难,所以行业不会出现大面积倒闭情况,但行业洗牌仍将继续。有序竞争、有序退出是监管的理想状态。

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投资者教育、二是坚守P2P本质。

《办法》首次提出,“开展投资者教育”是P2P平台的义务,坚持走合格投资者路线。

P2P本质,是个人对个人,是小额借款的撮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效补充,而不是抢传统金融机构的“地盘”。《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在负面清单中,禁止P2P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就是要求P2P平台坚守本质。

麦子金服有关负责人:《办法》将对线下理财和股票配资等模式带来洗牌

监管采用负面清单和信用中介要求资质要求,对行业要求是很严格的,势必将对线下理财以及股票配资等模式带来洗牌,银行存管要求进一步严格,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信息披露和保护要求增加,这是健康发展的必然一步。目前,麦子金服旗下的网贷平台已经与招商银行进行存管合作,会支持监管并期待细则落地。

拍拍贷CEO张俊:大量制度套利者将退出市场

1、监管明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将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的隔离,也就是和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存管,负面清单管理等,都已在监管和从业者层面达成了共识。

2、条例里明确要求,借贷金额要设置上限,引导用户分散投资。同时不容许在线下开展业务,也是监管充分研究了P2P行业的特点,在于线上、小额、风险分散,在条例中予以了明确。

3、从条例全文来看,整个监管的思路是开放式的负面清单管理,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监管灵活性,我们还注意到,监管给予各网络借贷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

4、我们认为随着监管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随后的发布实施,2016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规范化发展、合规的优势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常最后,虽然条例里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网贷行业未来可能会有牌照发放

我觉得年底负面消息普遍偏多,《暂行办法》的出台真的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首先,这是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不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总的监管细则,也把之前的线下财富公司、理财公司及一些非正规机构排除在外,明确表述针对网络借贷这一细分领域,给我们行业从业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没有枉费我们这些年的努力。

其次,《办法》由银监会及几个部委牵头,落实到地方的金融办去进行备案制管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在指导意见的管理及行业企业的严格自律下,如果整个行业未来发展得更好,可能会有牌照发放。

另外,随着注册制的改革,我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也将尽快对优秀的P2P企业开放。

恒生金融研究院:中央潜在的抬高了网贷机构入门门槛

本次细则透露的信息包括:

第一、银监会整治P2P行业之坚决,与之前外界预测的由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准备金的方案被否决,而由银行单独承担,表明中央潜在的抬高了中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入门门槛,部门业务不大的机构可能因为无法找到合作银行而被淘汰。

第二、强调了中央、地方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上共同协作的重要性,可以预计的是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监管部门、自律协会与P2P平台之间的交流会变的异常繁多。尤其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

第三、本次细则很具体的列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性条例,被称为“十二条”,从此P2P平台有法可依,有法可治。而这十二条也基本涵盖了如今P2P圈的乱象。

第四、银监会给了18个月的整改期限,虽然期限过长,但是可能也是因为目前的P2P行业现状未得到改善有很大关系,自从7月份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后,形势并没有转好,而本次细则给予18个月的时间,也是担心时间过短会造成更多的跑路现象。

总体来看,细则体现了银监会的决心,也看出了其深深的担忧,未来P2P行业的方向无疑会更加规范。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小型平台会逐步淘汰出局

一、底线监管原则落地,行业发展空间仍有较大空间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总体来看,此次出台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基本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并未对行业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是明确了更多平台禁止的行为。“底线监管”将监管带来的行业洗牌和风险降到最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态度:保护金融创新、坚持市场自律、同时进一步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P2P网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是非标准化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行业性细分属性,因此统一的标准化监管细则难以适应P2P的快速发展。因此,监管层采取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划定监管底线是非常合理的。这样以来,平台便可因地制宜,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优胜略汰和行业自律,也防范了强监管可能导致的行业大面积倒闭跑路的风险。

另外,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旧突出,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背景下,打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势在必行,而P2P网贷则是缓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从新出台监管细则中可以看到,国家给了P2P网贷这一新兴行业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随着行业的规范化,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

二、划定红线禁区,平台创新需有度

此次出台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P2P网贷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划定了12条“监管红线”,除了包括此前确定的禁止自融、禁止设立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外,还明确了禁止平台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禁止从事股票配资等创新业务。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12道红线”事实上是对“信息中介“定义的进一步解释,监管层的意图是让P2P网贷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更为纯粹,真正服务于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需求,也避免为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源动力,但创新需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P2P网贷行业的创新更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监管细则的出台,也将迫使很多平台对未来的发展战略做出转型调整,P2P网贷与财富管理业务分离可能将成为一大趋势。

三、严格存管及信批,给予投资人制度保护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监管细则可谓是用心良苦,其在保护金融创新、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松“监管的同时,在涉及投资者资金保护方面可是下了重手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都给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

首先,细则中明确了网贷机构必须选择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于金信网而言,我们一直认为只有银行存管模式才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银行存管模式的推行也将成为行业规范的重要标志。不过,银行存款制度的推进,也将使得很多中小平台因达不到门槛而无法接入银行存管,或者加大了平台的成本压力。因此,银行存款制度的实行很可能会加速行业洗牌,小型平台会逐步淘汰出局。

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则除了明确规定了平台需披露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风险评估、还款能力等基本融资信息外,还需要充分披露平台自身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信息、定期年度报告及第三方审计信息等。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监管细则要求的信息披露已经非常细化和透明,这将从制度上给予投资人极大的保护,帮助投资人减少“踩雷“的风险。不过,王凤华也提醒道,监管给予投资人制度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投资风险自负的原则,因此投资人未来在进行P2P投资时,应更注重平台的筛选,进行理性地判断。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有利于打破“劣币驱逐良币”局面

重申网贷信息中介地位,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

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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