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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网店卖“山寨” 平台将承担连坐责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5-12-02 22:30:46   浏览:2431次  

导读:12月2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 针对电商领域侵权严重的问题,草案还新增条例明确责任。草案新增第六十三条...

12月2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

国务院:网店卖“山寨” 平台将承担连坐责任

针对电商领域侵权严重的问题,草案还新增条例明确责任。草案新增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做出明确规定,仅指出,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新修订的草案则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项情形仅判定赔偿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数额。(周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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