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其应用意义巨大。物联网将有力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的深刻转变,可以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人民生活中的应用,将有效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基础设施和城市管理水平、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捷化、绿色化,推进经济、社会、人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物联网应用已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和示范,在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家居、环境保护、工业自动控制、医疗卫生、精细农牧业、金融服务业、公共安全、国防军事等领域取得了进展。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物联网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和部分示范应用的发展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规模应用,与发达国家有一定距离。而只有物联网实现规模应用,才能为其技术和产业提供用武之地,才可以实现物联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引擎的作用。那么,当前制约我国物联网规模应用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实现我国物联网应用的规模化发展呢,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五大因素制约物联网规模应用
我国物联网大规模应用面临成本压力、长尾需求、市场机制、部门协调和商业模式五大制约因素。
——产品和技术方案的高成本制约了物联网应用。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物联网应用的关键技术、标准仍不成熟,满足物联网需求的传感器等核心产品价格高,制约了物联网规模应用。如目前一些行业应用的传感器价格从几万美元到几十万美元不等,居高不下的成本使得物联网在小规模示范之外的大规模应用难以推广。另一方面,一些技术相对成熟的物联网产品本身绝对成本并不算高,但与农业、零售业等行业的低成本需求相比,产品和综合解决方案的投入与产出相比仍然不经济,如RFID标签对于单位价值较低的农产品(8.36,-0.13,-1.53%)而言仍显成本过高。
——物联网需求高度长尾化且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物联网的应用需要与每个行业、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深度集成,因而需求呈现很大的差异化,在目前应用、技术、产业标准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不能将个性化的需求抽象为共性的行业和企业需求,导致物联网的产品、技术和解决方案需要根据每个行业、每个城市甚至每个企业进行匹配和定制,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难以实现规模化效益,应用市场难以大规模启动。
——物联网应用的市场机制不完善。部分领域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激发物联网应用的内在动力,当资源配置的价格体系扭曲或非市场化时,可能导致对物联网应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一些以行政主导为基础的能源价格体系中,尚未形成物联网所需的经济杠杆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体系,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利用物联网技术手段改造生产流程,直接限制了物联网的规模应用。
——缺乏强有力的跨部门、跨地域、跨行业的应用协调机制。一方面,部分行业的物联网应用内部化倾向明显,对行业或企业外的市场力量有一定排斥,不利于形成社会化、商业化的物联网服务和企业,也提高了物联网服务市场的进入壁垒,尤其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另一方面,不同行业、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地域之间协调机制不畅,部门分割、行业割据、地方保护造成数据共享困难,形成服务孤岛,难以推动物联网规模发展,发挥智能决策作用。
——缺乏可复制、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谁买单”的问题仍将掣肘物联网规模应用。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基本由政府和少数大型国企由上而下推动,政府主导性强而市场力量不足,供给与需求之间缺乏互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不高,盈利模式尚在探索。政府主导的公共应用示范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结合点尚未建立,在如何实现示范之后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尚没有可借鉴的成功模式。
多管齐下、立体互动方能推进
针对我国物联网规模应存在的五大制约因素,我们认为,在推进过程中,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等不同主体,应在产业供给、需求刺激、部门协调、市场环境培育和商业模式的探索等方面多维互动起来。
——为消除成本压力制约,国家应加大财政支持和补贴力度,以提升产业供给力并刺激用户需求。
在产业供给的支持方面,应尽快出台物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认定办法,加大其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如:对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对公共设计平台费用视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联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重点实验室的费用给予一次性税前列支;物联网企业须参照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其相关产品和服务超税部分即征即退。在刺激行业用户和直接消费者需求方面,国家应落实物联网专项资金,并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研究以专项资金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模式,探索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和直接补贴消费者的执行方式。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物联网技术和产品,整合现有的民间产业投资基金,鼓励设立物联网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
——充分发挥产业联盟等民间组织的力量,并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互动,为物联网应用拓展渠道。
充分利用物联网产业联盟的积极作用,鼓励定期举办产品交流会,评选上榜品牌。举办百佳物联网企业评选活动,给企业创新提供舞台。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协会的推荐或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对设备、应用、服务的示范性采购力度和引领作用,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拓展新的认购渠道,为我国本土物联网企业的成长提供机会,大力推进物联网应用的规模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打破阻碍物联网发展的非技术壁垒。
一是在一些物联网重点行业逐步引入私有资本,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试点,通过竞争管制,防止信息和资源垄断进一步强化;二是促进物联网应用服务的社会化和商业化,培育物联网第三方服务企业;三是完善物联网运营及要素价格机制,在物联网重点应用领域如智能电网等,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四是适度开放信息资源,打破行业壁垒,在保证国家战略和国防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开放政府的相关信息资源,推动物联网的信息服务业发展,例如以智慧城市为切入点,开放诸如社保信息、气象信息、交通信息等资源。
——探索创新物联网跨行业应用的商业模式与合作备忘录。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公共应用示范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结合点,创新示范之后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解决“谁买单”的问题。建立“谁开放,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合作备忘录,对于在物联网应用中主动开放信息源的部门和行业,纳入财税政策和消费者补贴政策范围内,并探索不同行业之间的价值分成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