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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黑客盗取数亿网游账号:涉案金额达500万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3-05-28 08:32:23   浏览:11011次  

导读:5月24日,随着临海市人民法院对2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加上5月14日至15日宣判的12名同案犯,这起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网游盗号案告一段落。36名被告人来自全国23个省市,在2010年至2012年间,利用非法技术手段,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并出售,分别获利几千元...

5月24日,随着临海市人民法院对2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加上5月14日至15日宣判的12名同案犯,这起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网游盗号案告一段落。36名被告人来自全国23个省市,在2010年至2012年间,利用非法技术手段,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并出售,分别获利几千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临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裘某、王某等36名被告,分别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67.03万元。

盗号分销洗号“一条龙”

他们盗取了数以亿计的网游账号,而让人惊讶的是,部分人走上这条路,竟源于曾被“盗号”的经历。网名为“老黑”的王某,便是其中一个。

26岁的王某斯文帅气,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学校当过老师,辞职后迷上网游。有一次,他的游戏账号被盗。为找回账号密码,他下了一番苦功,终于学会了“木马盗号原理”。他发现这条路“有利可图”,竟也摇身一变,成了专盗别人账号的“黑客”。

“老黑”在这个网络游戏盗窃帝国里,扮演着“包工头”角色,即付钱给技术人员,将买来的各类木马程序上传至各类网页。玩家不幸中招后,就盗取他们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打包出售给专门负责“洗号”的中间商。

中间商们几人一伙,利用专门的软件,筛选出可用的网游号、游戏币等,分销给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卖虚拟物品的商家。部分不法商家,明知这些游戏账号是非法途径获取的,为了高额利润,仍大批收购,然后转售给他人。

就这样,他们虽分布在天南海北,可能从未谋面,但通过网络,却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机构庞大的网游账号盗窃帝国,盗号、洗号、销售井然有序,已形成一条成熟的产业链。

“网游上瘾就像吸毒”

“因年少无知,不懂法律,希望从轻处罚”、“我对做的事非常后悔,对法律不是很清楚,望从轻处罚”……

站在审判席上的36名被告人,基本上是80后、90后。涉世未深的他们,大多是网游爱好者,既有曾当过白领、教师的大学高材生,也有仅为小学学历的待业人员。

“后悔”——法庭上,他们说得最多的,就是这个词。

裘某,27岁,江苏人,他是第一批接触网游的“资深玩家”,因沉溺网游世界,毕业后没去工作,通过盗号等非法手段“谋生”。2010年9月,他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九个月,但出狱后,并没吸取教训。

“我不知还能做什么。”他说,所熟知的一切是网游世界的,来钱快、省力,让他赚钱之余可继续玩网游。因此,他没停手,反而扩大了“业务量”,与八九个人合伙盗号,一年不到获利16万余元。

案发后,他家父一气之下意外死亡。“我对不起他们!”提及此事,裘某红了眼眶,这是他最追悔莫及的事,“希望年轻人以我为诫,尤其青少年千万不要接触网游,网游上瘾,就像吸毒一样……”

这是全国最大一起网游盗号案

办案法官介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项罪名,对此类网络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立法规制。该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还在去年九月份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案中,有超过10人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此案是临海法院自该《解释》实施以来,首例涉及多盛市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从传播木马病毒,到盗号、销号形成完整产业链的网络犯罪。这36人仅仅只是这个团伙案中的一部分。公安机关称,涉案人员有数百人之众,查获涉案电脑100余台,银行卡百余张,已查明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元,其涉案人员之多、影响范围之大、涉案金额之巨,无疑创下了同类案件的全国之最。

法院认为,裘某、苏某等19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木马、扫号器等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钱某、陈某等17人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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