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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需要调整税法因应数字时代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3-01-30 11:09:36   浏览:11257次  

导读:1月30日消息,法国政府近期发布的一份充满争议的关于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的报告,其作者尼古拉斯科林(Nicolas Colin)近期为《福布斯》撰文,解释为何法国和全世界需要向依靠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来赚钱的所谓数字经济下的科技公司来征税。以下为文章内容编...

1月30日消息,法国政府近期发布的一份充满争议的关于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的报告,其作者尼古拉斯·科林(Nicolas Colin)近期为《福布斯》撰文,解释为何法国和全世界需要向依靠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来赚钱的所谓“数字经济”下的科技公司来征税。以下为文章内容编译:

去年七月份,法国政府工作人员找到了国务委员会成员皮埃尔·科林(Pierre Collin)和我来撰写一份关于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的报告。这是一项独立的任务,我和皮埃尔的工作就是向政府提出建议修改现行的国内和国际税收政策,以达到对科技公司创造的价值予以准确评估从而进行合理征税的目的。几天前,在当下国家财政吃紧、社会各界对各种公司避税行为的攻击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政府发布了这份报告。报告发布后,我们在其中提出的几条建议,特别是一条要求根据科技公司收集的用户数据进行征税的提议,在法国国内和国际社会都引起了一些争议。在这篇文章里,我将解释我们是如何得到这些结论的,以及为什么我们亟须对现行的税收系统进行改革,从而使数字科技公司支付与其价值创造相当的税额。我们为何需要调整税法因应数字时代

虽然数字革命对大众来说已经不是陌生的概念,但是直到最近大多数人才开始真正感受到了数字革命的影响,数字经济开始变成主流,充斥在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在从初创公司或者跨国企业都卷入其中,数字科技公司使用IT服务,创新商业模式,革新产品设计,并且将其用户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再分析并用于改进生产,但官方的统计生产总值的数据却总是这块生产力漏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虽然这些公司的商业模式各有千秋,但一般向大众用户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另一方面就是政府未能将这些收集数据、处理数据的行为归类为像消费品和服务这样的经济衡量指标。法国政府不去衡量数字经济总量的结果,就是导致自己成为数字网络公司的离岸避税天堂。

为了更好地抓住这块经济生产力,我们必须修改很多我们用来制定政策的理论假设。首先,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数据在价值创造中承担的角色。在数字经济模式下,各个公司对用户活动常规和系统的监测得到的数据,可以反过来被用于多种用途。实际上,用户数据的用途并不仅限于精准广告,还可以被应用在定制化产品、购物推荐、调整产品价格以释放最大产能、根据用户信任度来调整产品供应以满足需求、追踪产品效果、培育整个“平台及服务”(platform-as-a-service)产业等。简而言之,数字经济将商业变成了“点球成金”(Moneyball)的游戏,在这个游戏里,对用户数据的恰当运用可以带来全球性规模经济,提高生产力。

用户数据可被存储、收录,然后通过多种方式再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实际上是被重新放回供应链,长期创造价值。而由于用户数据产生的价值的流动对于商业模式的各个方面都具有连锁反应,用户本身其实成为了商业生产和运营的一部分,这就从根本上模糊了传统上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界限。在内容创造和客户支持方面,用户数据(或者某种意义来说,用户本身)其实承担了公司员工和外包公司的部分工作内容,而又由于公司不需要支付给用户任何的“劳务费”,他们的“免费服务”使得科技公司在理论上可以达到无限大的规模经济和生产能力。

未来,一个国家若需要减少公共支出和投资,可以优先考虑削减对科技公司的支持,这是因为,通过对其他领域的投资,比如对教育、社会保险或是宽带网络的投资,普通大众将会受益,进而,普通大众作为科技公司的用户对科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将可以得到保持和加强,科技公司便可以通过得到优质的用户数据来获益,换句话说,科技公司得到了更多“免费劳动力”,政府通过对其他领域的支持,间接实现了对科技行业的支持。

但目前的情形却正好相反,数字经济下的大型科技公司都在享受着很低的全球税率。科技公司们的无形资产由于网络效应在暴涨,但这些资产却被安置在避税天堂,科技公司将大多数利润都归属于这里(由于这些公司不支付股息红利,他们可以将利润归属到任何地方)。 而且,由于其“多面性”的商业模式,科技公司很容易在搜集用户方面在各个国家扩张,而在赚钱方面却收缩到一个方便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的国家。这种模式下,甚至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在创始之际就意识到了这点,公司结构从一开始就以方便玩这种“避税游戏”的原则来建立,免得将来还得费力重组。

科技公司的避税方法和手段在逐渐发展成熟,而税法却没有相应地“魔高一丈”。根据国际税法,公司应向其总部所在地政府缴纳盈利税。在数字经济下,科技公司很容易就可以将公司总部建在税率最低的地方。对于政府来说,一个科技公司总部不在这个国家,除非它在这个国家建立了“永久性的存在”(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或翻译为常设机构)才可以对其进行征税,但税法里对于“永久性存在”的定义早已过时,完全不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

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越来越凸显,数据驱动的经济为消费者带来更低的消费品价格,但并没有产生更多的工作岗位。在我们的全球经济下,由免费服务产生的大量的消费者剩余都被用来进行进口消费品的消费。但这也只是为何数字经济意味着更少的工作岗位的一部分原因(我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过于乐观了)。也许还因为政府需要这部分剩余的收入来实施在数字经济下也保证能够刺激产生工作岗位的政策(或者通过向数字经济公司征税,向其他公司减税)。

我们必须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正如“浏览器之父”马克·安德森(Marc Andreessen)准确预言的那样,数字经济正在吞噬世界。在几乎每一个领域,创新性科技初创公司都在迈向这个“用户数据价值链条”,专注于最佳战略点(通常是客户或者用户关系),收集数据,然后用这些数据来一点一点侵蚀整个行业。物联网的出现只会加速这个过程,因为物联网使得科技公司从“玩乐”型行业转向了新的市场和领域,比如支付行业、汽车行业或是能源行业。

随着数字经济的增长,每个领域的利润都会被转向国外,从法国的GDP中消失,政府将无法获得由更高生产力本应获得的更多税收。现在这种生产总值的增长保证不了更多就业岗位以及更多政府财政收入的现象是史无前例的,是时候采取行动进入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提出的所谓“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了。

我和皮埃尔·科林所撰写的报告主要建议发达国家恢复向科技巨头公司征税的能力。公司税是最佳的征税形式,它不偏不倚,并且只向公司盈利的部分征税。然而税法忽略了每当牵扯到用户数据的时候,用户本身就是公司运营的一部分,因此,公司税必须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数字经济。必须对上文提到的“永久的存在”重新定义,承认用户在价值创造中扮演的角色。通过用户数据的作用,价值应在用户使用公司服务的发生地产生,而不是在百慕大或者开曼群岛。相应地,我们制定新的税法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保证每当一家科技公司开始在一国之内搜集用户数据的时候,法律效力上就等同于建立了一个“永久的存在”,该国政府就可以据此向其征税,根据该公司的用户数量以及收集用户数据的密集程度 来决定应该将其利润中的多少部分作为缴税基准,由于这部分利润要计税,公司向国外无形资产所在地转移的利润相应减少。

很明显,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依靠一个国家单独行动是不可能的,合作与协商至少要在经合组织 (OECD) 和欧盟这样级别的国际机构之间发生,修改国际间征税权和国际双边税务协定等规定。针对数据驱动型经济,需要根据用户是价值创造的贡献者这一理念来重新定义科技公司在一个国家的“永久性存在”的含义。其实,不仅是经合组织和欧盟这类机构,还有很多国家政府都已经表达过采取行动阻止政府税收减少的意愿,国际组织和政府间的合作很有可能在今年之内就会发生。

除了“发达国家应该恢复向科技巨头公司征税的能力”这一主要建议,皮埃尔和我还提出,在经合组织和欧盟这种国际间组织级别的协商进行的同时,法国政府就应该同时开始尝试向某些数据收集行为征税。依据数据量征税实际上是在数字经济下保证公平的唯一标准,但目前由于数据价值的衡量方法和标准尚未成型,我们要警惕最终执行起来沦落为为了向数据征税而向数据征税。正相反,我们的目的应该是促使企业去依赖常规和系统性的监测来遵循往往偏袒用户授权和创新的行业监管规则提供动机和激励。

这种征税理念与1997年针对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京都议定书》孕育出的“碳排放税”的理念如出一辙,它是面向1)任何公司2)这些公司通过常规和系统性监测用户来收集用户数据3)用户来自于法国4)这些公司都拒绝采纳较高程度的用户隐私和授权协议标准。最后,这种征税理念本身就为公司更好地提醒用户和开放API提供了激励,开放API是一种凯斯·斯坦提出的“明智的开放”(smart disclosure)的行为(凯斯·斯坦将“明智的开放”定义为:及时地以标准化、机器可阅读的格式公开复杂的信息和数据,从而使用户可以做出更好地抉择)。.

科技公司四处寻找规则漏洞,占尽我们过时的税收政策的便宜并不稀奇,这符合它们自身及其股东的利益。我们也不是打算强迫公司们遵守并不存在的规则,而是要改变规则,一家公司在哪个国家运营,那个国家就应该有向其征收利润税的权力,并且承认在数据驱动型经济下,用户本身就参与了公司的运营。

我认为这样的改革最终对这些科技公司来说将更像是一种解脱,因为这样的改革让它们更能专注于创造价值,而不是终日战战兢兢,疲于应对来自政客、公众舆论、竞争对手以及媒体的愤怒。总而言之,我坚信将是否在一个国家收集用户数据加入到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在这个国家建立“永久性存在”的评判标准中来将会引起全世界对于大数据的真正价值的大辩论,这恰好是符合我们的共同利益的。同时,国际间公司税法的改革可以通过对“明智的开放”这一理念的大规模推广来实现,这对于那些支持创新和用户知情权益的人来说也可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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